(2017)陕092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夏西志与夏永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西志,夏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夏西志,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夏永峰,男,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西志与被执行人夏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总标的9625元,夏永峰待处理完其位于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自建房屋后,给付夏西志标的款9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24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