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爱平与王正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平,王正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277号原告:姚爱平,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王正龙,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姚爱平与被告王正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姚爱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平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祖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