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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5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爱平与王正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平,王正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277号原告:姚爱平,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王正龙,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姚爱平与被告王正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姚爱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平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祖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