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与李维权、杜海弘、保山万丰公司、张利明、李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李维权,杜海弘,保山市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利明,李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1632号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被执行人李维权,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海弘,女,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山市万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利明,男,1949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莲,女,1950年5月30日生,汉族。关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与李维权、杜海弘、保山万丰公司、张利明、李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502民初3705民事调解书,由李维权在限期内归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借款本金57.773075万元及相应利息;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对张利明、李金莲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杜海弘、保山万丰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李维权、杜海弘、保山万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李维权已分批将借款本金57.773075万元、利息18597.34元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将李维权、杜海弘、保山万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解除。执行到位的本息59.632809万元已兑付给申请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3705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