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林与杨首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杨首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302号原告:汪林,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杨首跃,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唱,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林诉被告杨首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汪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林负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