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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林与杨首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杨首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302号原告:汪林,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杨首跃,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唱,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林诉被告杨首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4日,汪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汪林负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