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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选,彭姣凤,邓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730号庐山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选,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55康城住宅区。被执行人:彭姣凤,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55康城住宅区。被执行人:邓迎花,女,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受理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国选、彭姣凤、邓迎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执43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日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姣凤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东亚盛世滨江-写字楼1216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国选、彭姣凤、邓迎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彭姣凤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东亚盛世滨江-写字楼1216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姣凤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东亚盛世滨江-写字楼1216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