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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金牛与郑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牛,郑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984号原告:王金牛,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郑吴英,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王金牛与被告郑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金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牛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牛撤诉。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原告王金牛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33875元退还原告王金牛。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