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与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董志强、刘德杰、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董志强,刘德杰,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负责人:徐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葛金辉,男,1991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法定代表人:董志强,厂长。被执行人:董志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刘德杰(被执行人董志强妻子),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兴,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与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董志强、刘德杰、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应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龙安支行贷款本金3,245,700元及利息,董志强、刘德杰、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2,766元,由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负担,董志强、刘德杰、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曙前碎石厂已于2015年4月份停产,董志强、刘德杰所有的位于朝阳大街二段海纳丽景A区2号82C4单元804室楼房一户,面积为93.46平方米,产籍号Ⅱ-6-1-82C4804的房产已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查封,同时该房产在小额贷款公司抵押250,000元,本院对该房产轮候查封。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辽宁海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现本院对董志强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此工资款每半年扣划一次,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2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振瑞执行员 徐 升执行员 张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