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正元与被执行人何洪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元,何某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罗正元,男,1965年6月6日出生,51岁,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被执行人:何洪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46岁,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双河乡新农村。申请执行人罗正元被执行人何洪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何洪均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现本案执行到位0元,(2016)川0116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累计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