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海涛与刘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涛,刘占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95号原告:黄海涛,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占武,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涛与被告刘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占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涛撤回对被告刘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邢久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