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凌军与被执行人张力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军,张力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77号申请人凌军,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力洋,男,1974年1月25日生,满族,广通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凌军与被执行人张力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凡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