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699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潘雪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潘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安东北路东侧、红日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毕伟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雪建,男,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住涟水县。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潘雪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潘雪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淮安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398837.42元。案件受理费7283元减半收取3641.5元,由潘雪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雪建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8民终1819号,该案件尚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兴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潘雪建。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6)苏0826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万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