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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疃信用社与江喜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疃信用社,江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疃信用社,住所地威海临港区汪疃镇府前街**号。被执行人江喜民,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汪疃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