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陈冬梅、祁坤、李波、李君、陈凤美、李永忠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陈冬梅,祁坤,李波,李君,陈凤美,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负责人:冯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卫威。被执行人陈冬梅。被执行人祁坤。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陈凤美。被执行人李永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冬梅、祁坤、李波、李君、陈凤美、李永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波在中国农业银行盘山征程储蓄所个人账户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16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