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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卢俊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卢俊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9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T。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卢俊亨,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执行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卢俊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卢俊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俊亨拥有银行存款,对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被执行人卢俊亨银行存款人民币6232元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暂存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支行,帐号:61×××5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邓盛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亚明书 记 员 王金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送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