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喻志琦、周理虎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志琦,周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刑终8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喻志琦,曾用名喻雄狮,男,1987年4月3日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吸毒于2009年4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700元;因吸毒于2011年9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5月20日被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理虎,男,1989年6月3日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居住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吸毒于2013年9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4年3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川19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提起抗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19日21时许,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登科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到恩阳区XX酒店处警。民警杨某、李某1,辅警谢某、唐某2赶到XX酒店门口后,见被告人喻志琦用手砸汽车玻璃,便上前制止。被告人周理虎见状后踢了民警杨某一脚,被告人喻��琦采用抱摔、抓打的方式袭击民警杨某、辅警谢某,赵某(另案处理)阻碍民警李某1、辅警谢某控制其和周理虎,致使民警杨某、李某1、辅警谢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喻志琦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对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4.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的到案过程。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以及强制戒毒的情况。6.接(报)处警登记表,证实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登科派出所接市局指令处警的情况。7.人民警察证、四川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信息,证实杨某、李某1、谢某的身份。8.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疾病证明,证实杨某、李某1、谢某的伤情。9.谅解书,证实喻志琦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上,其与喻志琦等人在XX酒店喝酒唱歌时,喻志琦和人发生纠纷被打了。在XX酒店大门外的停车场,喻志琦用手拍停车场里停放的汽车的玻璃。警察来后,其中一名警察(杨某)就制止喻志琦的行为,喻志琦、周理虎问杨某想干什么,并往杨某靠近,周理虎用脚蹬了杨某一脚,喻志琦用手将杨某推到在地。另外一名警察(谢某)就去抱着周理虎,其就上去抱着谢某,一名警察(李某1)就过来抱着其。周理虎倒地后,就被控制了。其感觉后腰部一阵痛,松手站起来,看见李某1手中拿着警棍,喊其蹲下,其就想去抓警棍,在抓的过程中把李某1的帽子弄掉了。李某1喊其蹲下,其就蹲在坝子里了。喻志琦被戴上手铐,躺在地上,杨某去带喻志琦起来,喻志琦用脚朝他乱蹬,大声辱骂、威胁他。救护车来后,喻志琦不愿意上救护车,不配合警察和医生。突然,喻志琦站起来,将杨某撞倒在地,并倒在杨某身上。后特警来了,将喻志琦带上救护车,将其和周理虎带到派出所。11.证人罗某、刘某2、邱某、王某、田某1、李某2、唐某1、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喻志琦等人在XX酒店发生纠纷的事情,以及警察到现场后,喻志琦、周理虎在酒店门口抓打警察,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12.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杨某带领其和李某1、谢某在处警过程中,被喻志琦、周理虎等人抓打、阻碍执行公务的情况。1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接市局110指令,在恩阳区XX酒店有人打架,其就带着民警李某1、辅警谢某、唐某2驾驶警车前去处警。到了现场后,其看见一个上身没有穿衣服的男子(喻志琦)在停车场砸车,其上前了解情况,喻志琦和另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周理虎)突然向其冲来,周理虎先一脚踢���其肚子上,喻志琦一拳将其打倒在地,其倒地后,喻志琦又用手抓住其衣服把其从地上拉起来摔在旁边汽车的引擎盖上,然后又将其摔倒在地上并压在其身上,周理虎也过来帮忙,谢某就将周理虎抱住拉开。其抓住喻志琦的手,对他说警察,请他配合工作,但他仍然用脚蹬其,于是其就用手铐铐住他。救护车来后,其准备把喻志琦送到医院去治疗和醒酒,但喻志琦不配合,站起来后一边骂人一边用双手拳头打了谢某后脑一拳。被人拉开后,其继续劝喻志琦冷静,但喻志琦不听并威胁辱骂其。其向领导汇报后,继续劝喻志琦时,喻志琦又突然冲向其,用身体将其扑倒在一辆摩托车上并压在其身上。这时,特警赶到,将喻志琦送往医院治疗,其余的带回派出所。其与谢某到医院后,喻志琦在医院大吵大闹,损坏了医院的办公用品,又用脚踢了其几脚。所长余斌到后,��志琦又踢了余斌一脚。1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杨某带着其和谢某、唐某2到XX酒店处警。处警过程中,喻志琦、周理虎、赵某三人不配合,阻碍执法。其中,周理虎最先踢了杨某一脚,在谢某控制他时,极力反抗,并言语辱骂、威胁。喻志琦先从正面抱着杨某,将杨某摔倒在地,又从背后抓着杨某的衣领将杨某绊倒在地,然后趁谢某控制周理虎时,从侧面冲过去打谢某的头部,最后在酒店门口,将杨某冲撞倒地,同时在整个过程中,喻志琦辱骂威胁其一行人。赵某在谢某控制周理虎时,从背后抱住谢某拖拽,其在使用警棍时,赵某抓其警棍,并用卡脖、抱头方式攻击其,将其警帽打落在地,同时有言语威胁。15.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杨某带领其和李某1、唐某2去XX酒店处警。处警过程中,周理虎踢了杨某一脚,其上前控制周理虎时,赵某上前来按住其不要其控制周理虎。赵某被李某1和唐某2拉开后,其和周理虎从地上起来,周理虎继续反抗其就将周理虎控制住了。过了几分钟事态基本控制住了,喻志琦挣脱杨某的控制冲向其对其头部打了一拳,并把其警帽打掉了。杨某和喻志琦的朋友将喻志琦拉开了,喻志琦在酒店门口休息。过来一会儿,喻志琦爬起来冲向杨某,将杨某摔倒在地,并压在杨某身上。这时特警来了,将周理虎、喻志琦带上警车,将喻志琦带上救护车。16.被告人喻志琦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上,其和周理虎等人在XX酒店唱歌喝酒期间,其与他人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在XX酒店门口,其很生气,就用拳头砸停在酒店门口的汽车的玻璃和引擎盖。这时,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警察正在制止其行为的时候,周理虎用脚踢了警察杨某的下身一脚,其用手抓住杨某的衣服将他推倒在地,杨某起来后,其又抓住杨某身后的衣领将他摔倒在旁边停放的汽车的引擎盖上,然后从汽车引擎盖上拖倒在地上,其也倒在地上。其被带上手铐后,看见另外的警察(谢某)在控制周理虎,就又冲上去用双手将谢某的帽子打掉了。警察叫其去医院处理伤口,其一直不听,并辱骂他们。被赵某等人扶到XX酒店一楼大厅门口,其就躺在地上不走。过了一会儿,其又站起来用双手打了杨某头部一拳,杨某被打倒在地上,其也顺势倒下压在他身上。特警到后,其被带到医院,在等待检查时,其又用脚踢了杨某两脚。登科派出所所长到医院后,在争执过程中,其也用脚蹬了他一脚。17.被告人周理虎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9日晚上,其和喻志琦等人在XX酒店唱歌喝酒,后喻志琦与他人发生纠纷。到了停车场时,喻志琦找打他的人,没有找到,就开始砸汽车的玻璃和引擎盖,其一直跟在他身后阻止。警察来后制止喻志琦的时候,刚说了几句,喻志琦就挥着拳头朝警察扑过去,将警察打倒在地,其余警察就来制止,其被一个高个子警察控制住了。其当晚没有动手打警察,至于是否言语威胁、辱骂警察其记不清楚了。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9.赵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赵某辨认,谢某就是其当晚抱着的抱着周理虎的较胖的警察;杨某就是当晚被周理虎踢了一脚,后又被喻志琦用手推到在地的较瘦的警察;李某1就是当晚抱着其,其在抓警棍过程中将警帽打掉的警察。20.XX酒店大门口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所摄制的现场视频,证实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等人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具体过程。原判认为,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喻志琦、周理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理虎、喻志琦均为主犯,但被告人喻志琦的暴力行为更为明显。到案后,喻志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喻志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判决:一、被告人喻志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周理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抗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对周理虎量刑畸轻。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原判量刑不均衡,周理虎具有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周理虎率先袭击警察,对激化矛盾、事件的发展和升级起关键作用,且无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对周理虎判处拘役二个月过轻。原审被告人喻志琦无辩解意见。原审被告人周理虎辩称,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率先袭击警察,对激化矛盾、事件的发展和升级起关键作用不当。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喻志琦、周理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实施妨害公务行为中,喻志琦的暴力行为较周理虎严重。喻志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喻志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理虎率先袭击警察,对激化矛盾、事件的发展和升级起关键作用;周理虎辩称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该意见不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了周理虎率先袭警的情节,并作为了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量刑时不但要考虑导致案发的起因,还要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危害性以及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对实施引发案件发生行为的被告人并不必然要判处比其他被告人更重的刑罚。该支持抗诉意见及��理虎的抗诉意见依法不予采纳。关于抗诉机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对周理虎量刑畸轻,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不均衡,周理虎具有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无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对周理虎判处拘役二个月过轻。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科以刑罚时,既要考虑被告人案后的量刑情节,也要考虑其犯罪时的情节,综合决定其量刑结果,原判综合原审被告人喻志琦、周理虎的犯罪情节和案后情节,对喻志琦判处拘役五个月,对周理虎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该意见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罗纪才审判员 许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