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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鑫商务餐厅与杨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鑫商务餐厅,杨凤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鑫商务餐厅,住所地:石河子市14小区西环路原体校学生食堂。经营者:蒲小玲,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石河子市鑫商务餐厅因与被上诉人杨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河子市鑫商务餐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陈宏坚审判员  何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