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平与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243号原告:胡平,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陶龙喧。原告胡平与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胡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胡平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