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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傅六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六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刑初3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六顺,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抓获,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六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六顺及其辩护人黄学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17年4月7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7年1月7日、5月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13时许,刘某1、刘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开州区大德镇“口福轩”餐馆门前因债务纠纷与周华发生抓扯。被告人傅六顺听到女儿傅某1呼喊后手持啤酒瓶从“口福轩”餐馆出来,先用啤酒瓶打伤刘某1,后用破碎的啤酒瓶扎伤刘某2,致两人脸部受伤。经三峡中心医院鉴定,刘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傅六顺在四川省达州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六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傅六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傅六顺系初犯、偶犯,又是亲属与他人发生纠纷而参与斗殴,现在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13时许,刘某1、刘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大德镇“口福轩”餐馆门前因债务纠纷与周华发生抓扯。被告人傅六顺在“口福轩”餐馆吃饭,听到门外女儿傅某1呼喊后手持啤酒瓶从“口福轩”餐馆出来,先用啤酒瓶打伤刘某1,后用破碎的啤酒瓶扎伤刘某2,致两人脸部受伤。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鉴定,刘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傅六顺在四川省达州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刘某1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1)户籍信息,表明被告人傅六顺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傅六顺于2015年10月14日在四川省达州市火车站被抓获归案。(3)病历资料,表明刘某2受伤后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左侧面部及眼眶皮肤深层裂伤;左眼球挫伤;耳缘皮肤裂伤;左侧颌面部、左眼眶外侧、右侧面部皮下多发异物;鼻中隔偏曲,右下鼻甲肥大,筛窦炎。(4)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傅六顺赔偿被害人刘某1、刘���2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傅六顺的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1)傅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中午,刘某1和刘某2(又名刘某4)在“口福轩”门口与周华发生抓扯,后刘某1和刘某2就把周华按在地上,我把刘某1拉开后看到周华的头部在流血,他的头部和手都受伤了,头部的伤不知道是谁打的,手是刘某1拉他时抓的。另证实周华是我丈夫,傅六顺是我父亲。(2)傅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我与家里亲戚一起在“口福轩”吃饭,中途周华就一边接电话一边出门,之后我们听到争吵声就和傅仕群、傅某1、傅雪梅、周家纯陆续出去看,我出去时看到周华和两个男子在“口福轩”大门右边抓扯起来,周华被摔倒在地,其中一个矮胖的男子拿了一根竹竿打在周华头上,周家纯去拉劝也被打了一竹竿。傅某1就蹲在周华旁边喊“爸爸,快点出来”,之后傅六顺就和傅六华、傅超各自手拿一个啤酒瓶出来了,傅六顺出来后就用啤酒瓶砸在围在周华旁边的一个男子的头部后就被拉开了。傅六华和傅超的啤酒瓶只是拿在手上但没有打人。(3)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我看到“口福轩”门口围了很多人,我就下车看到我幺爸刘某1满脸都是血,一个叫周华的人准备打他,我去把周华拉住,周华就用手把我脖子掐住按倒在地,后又从旁边跑来两个人准备用啤酒瓶打我的头,我用脚蹬了一下地就没有打到,警察来后那两个人就跑了。我也乘机摆脱了周华,但他还是抓伤了我脖子。在打架过程中,我们这边三个人都受了伤,刘某1和刘某2的伤我不知道是谁打的,我的左眼是被周华打的。(4)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我驾车路过“口福轩”门口看到很多人围在路边看热闹,当时场面有点混乱,我下车看见傅六顺拿了一个啤酒瓶从“口福轩”冲出来,用啤酒瓶砸向刘某1头部,把啤酒瓶砸碎后他又用碎了的啤酒瓶扎向刘某1的眼部,当时就流血了,然后傅六顺转身又用半截啤酒瓶戳刘某2的脸部并流血。傅六顺打完后就跑进“口福轩”了。在现场我只看到傅六顺拿啤酒瓶打。另证实我和傅六顺认识多年,和他女儿以前也是同事。我也认识刘某2,但我们平时都喊他刘某4,我和双方都没有亲属关系。(5)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中午,我开车路过“口福轩”,因为人多堵车我就在车上看见从“口福轩”里面冲出来四个人,其中一个大概5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的中年男���,手里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先是朝一个头发有点少的人头上敲去,当时就把啤酒瓶敲破了,被敲的人头上在流血。然后他们就在那里打了起来,打架的人中我只认识一个叫刘某4的年轻人。接着又看见刚才拿啤酒瓶那个人用手中的半截啤酒瓶朝刘某4脸上扎去,当时就将刘某4面部扎出血了。然后派出所的民警赶来制止了双方。(6)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13时左右,我路过“口福轩”时,看见和我一个队的刘某1满脸是血站在路边,然后又看见一个年龄大概在50岁左右,身高约在一米七左右的微胖男子手握一个半截的破碎啤酒瓶朝刘某4脸上扎去,当时刘某4的脸上就被扎出血。(7)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腊月二十几,我在大德镇派出所门口耍,看到很多人在看热闹,我跑去看到一个胖胖的,40岁左右的人把周华抱着两个人在拉扯,另一个瘦点的40岁左右的人拿了一个竹棒朝周华头部打去,打了大概两下,傅六顺就拿着一个啤酒瓶从餐馆里面冲出来先打瘦的那个人,当时就把瓶子打碎了。然后他又用瓶子去撵着打之前抱着周华那个胖的人,把那个胖的打出血了,傅六顺打完之后就跑了,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听周围有人喊胖的那个叫刘某2、刘某4,瘦的那个叫刘某1。另证实我是周华找来为他受伤的事作证的,我认识周华和傅六顺,刘某4和刘某1只是见过,但喊不出来名字。(8)傅某3的证言,证实:两年前腊月二十五六,我吃完饭在大德场上耍的时候看见“口福轩”门口十字路口围着很多人,人群里面发生的事情我没有看到,只看见“口福轩”门口的傅六顺被两个人拉进“口福轩”饭馆里面。(9)周某的证言,证实:傅六顺是我姐夫的兄弟。2015年2月13日,我在“口福轩”吃饭,吃饭的时候听人喊外面打架了,我和傅六顺就往外面走,傅六顺在桌子上拿了一个他没有喝完的啤酒瓶走在我前面,我走出“口福轩”门口的时候看到傅六顺走到刘某1面前,用手里的啤酒瓶从上往下打了刘某1头部一下,我看到刘某1的头上在流血,接着傅六顺就被他老婆万忠芬和另外一个人拉进了“口福轩”。现场周华和刘某1头部在流血,另外一个男子脸部在流血,还有个妇女躺在地上,共四个人受伤,我只看到傅六顺用啤酒瓶打刘某1,其他三人怎么受伤的我不知道,现场只有傅六顺拿的啤酒瓶。(10)傅某4的证言,证实:傅六顺是我父亲。2015年2月13日下午一点多钟,我在大德镇小学附近听见有人喊“打架了打架了,周华遭打了”,我就看见傅某1���“口福轩”门口拉着刘某1喊“爸爸,爸爸”,傅六顺就从里面拿了个啤酒瓶出来,在“口福轩”门口傅六顺和刘某1争了几句,刘某1就用脚踢傅六顺,傅六顺就拿啤酒瓶往刘某1头上砸了一下,后来万忠芬就和“口福轩”老板一起把傅六顺拉到里面去了。我到“口福轩”门口的时候就看见刘某1头上在流血,后来又看到周华和刘某2满脸都是血,但是他们二人怎么受伤的我没看到。(11)傅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我妹妹请我们一大家人在“口福轩”吃饭。吃饭的时候听见傅某1在外面喊“爸爸、爸爸,外头在打架”,听到傅某1喊后,我和傅六顺就往外走,傅六顺就顺手在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走在我前面,我走出门口看见傅某1在“口福轩”门口对面的马路人行道上抱住一个人(这个人矮胖矮胖,头发稀疏,圆脸,大概1.6米的个子),傅六顺走到那个人面前,用手里的啤酒瓶从上往下打了那人头部一下,这时傅六顺就被“口福轩”老板周华和傅六顺老婆万忠芬一人拉一个手,往“口福轩”里面拉。当时受伤的有周华和捂着脸的一个30多岁的男人,后来听说他叫刘某2,我没看到他们是怎么受的伤,被我妹妹傅某1抱的那个人是被我叔爷傅六顺用啤酒瓶打的。后来才晓得这个被打的人叫刘某1。(12)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快过年的一天中午,我在自家二楼睡觉,听到外面很吵,我走到窗前看见屋对面有个男子拿个啤酒瓶从“口福轩”冲出来用啤酒瓶打刘某1头部,当时啤酒瓶都被打碎了,我看见他们是在打架就又进去。打刘某1的是一个40至50岁的男子,长得很壮实,短发,圆脸,身穿一件黑色带花纹的衣服。刘某1的父亲是我父亲的干儿子。3、被害人陈述(1)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3日13时许,我和侄儿刘某2找周华还钱进而发生争执,周华想走刘某2就把他拦住不让他走,周华的老婆傅某1就把我抱住,并向“口福轩”饭店里面喊:“老汉,哥哥,出来打架”,傅六顺右手提着啤酒瓶就冲了出来,用啤酒瓶从上向下砸到我的头顶上,啤酒瓶就碎了,傅六顺就拿着啤酒瓶剩下的瓶颈部分戳向我的面部,左手打了我右上嘴唇一拳,傅六顺把我打伤后,他又拿啤酒瓶颈部戳伤刘某2。(2)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13时许,我在“口福轩”门口看见周华,就去找他要欠我们的工程款并不让他走,周华的老婆以为我幺爸刘某1要打周华,就把刘某1抱住并喊“出来打架”。这时傅六顺等两三个人就从“口福轩”里面跑出来,傅六顺从“口福轩”冲出来后���手中的啤酒瓶朝刘某1头上敲下去,当时啤酒瓶就被敲破了,随后傅六顺又拿着破碎的啤酒瓶往我左边面部戳来,当时我的面部就流血了,我用左手将受伤的面部按住,右手乱舞,脚也乱踢。另陈述我户口上的名字叫刘某2,但生活中大家都叫我刘某4。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傅六顺的当庭供述,2015年2月13日中午,我和周华等一些亲戚在“口福轩”吃饭,周华到店外接电话,过了一会儿我女儿傅某1就喊外面打起来了,我就顺手拿了一个啤酒瓶出去,看见周华在“口福轩”大门右边转角处和三四个不认识的男子在拉扯,周华头上、脸上都有血,在他的旁边有个矮胖的男子脸上有血,因为脸上有血我没认出是哪个。刘某1拿着木棒,右手被我女儿拉住,我用左手把刘某1右手抓住并问他干什么,他就踢了我大腿一脚,我就用右手拿的啤酒瓶从上往下砸他头部,瓶子砸烂之后我就又用破碎的啤酒瓶去扎刘某2,结果把他的左脸扎伤,后被人拉回“口福轩”了,我就将剩下的半个啤酒瓶扔在“口福轩”后就从后门走了。我当天中午在“口福轩”吃饭的时候喝了二两白酒和两瓶啤酒。5、鉴定意见(1)渝三峡医鉴[2015]第024号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司法鉴定室鉴定,刘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开公鉴(临床)[2015]00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6、勘验、辨认等笔录(1)辨认笔录,载明证人孙某、丁某分别辨认出傅六顺就是持啤酒瓶扎伤��某2的人。(2)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地点,现场散落多处的血迹和一个破碎的啤酒瓶碎片及部分商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傅六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六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傅六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傅六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傅六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傅六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六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丽人民陪审员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