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广文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广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广文,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云浮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广文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粤530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曾广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对扣押的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广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广文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曾广文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曾广文在上诉期满后自愿请求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广文撤回上诉。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扬审判员 罗 杰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泽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