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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夺武与范增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夺武,范增禄,苗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63号申请人贾夺武,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被执行人范增禄,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苗凌娟(系范增禄之妻),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夺武与被执行人范增禄、苗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范增禄与被执行人杨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晋0826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债权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根据《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增禄应得案款22150元予以扣留并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樊科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