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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嘉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王嘉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3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樱桃园小区26号楼4单元202号。被执行人王嘉诚,男,27岁,个体,住海阳市海阳路云龙国际2号楼16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6日向被执行人王嘉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嘉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嘉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90058794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