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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亚姣与陆清泉、沈阳市清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腾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振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姣,陆清泉,沈阳市清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腾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振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192号原告:李亚姣,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陆清泉,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清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腾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振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姣与被告陆清泉、沈阳市清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腾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振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亚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姣负担。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诗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