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亚姣与陆清泉、沈阳市清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腾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振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姣,陆清泉,沈阳市清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腾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振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192号原告:李亚姣,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陆清泉,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清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腾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振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姣与被告陆清泉、沈阳市清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腾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振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亚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姣负担。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诗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