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331李鸿与居加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居加圩,李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居加圩,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鸿,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上诉人居加圩因与被上诉人李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居加圩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居加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桂祥审判员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亚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