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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邱运波与高飞、杨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运波,高飞,杨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26号原告:邱运波,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华(系邱运波之父),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飞,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杨星,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邱运波诉被告高飞、杨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邱运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运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运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邱运波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涂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