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3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延洲与山东星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洲,山东星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542号原告:赵延洲,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李丽(实习),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星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537405863。法定代表人:高亚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洲诉被告山东星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延洲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洲撤回起诉。诉讼费963元,由原告赵延洲负担。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