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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贾维芳、孙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芳,孙文杰,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14号申请人:贾维芳,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孙文杰,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德州学院教师,住德城区。被申请人:李志强,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贾维芳与被申请人孙文杰、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1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孙文杰、李志强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