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3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华玉与被执行人白河县城投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毛亚飞、聂运国、杜立新、徐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玉,白河城投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毛亚飞,聂运国,杜立新,徐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华玉,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执行人:白河城投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79237-3,住所地白河县中厂镇同心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林,男,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毛亚飞,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聂运国,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执行人:杜立新,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执行人:徐景,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申请执行人赵华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河县城投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毛亚飞、聂运国、杜立新、徐景给付借款11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3日,本院以(2017)陕0929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19号案件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陕0929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英俊审判员 吴治衡审判员 刘祖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水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