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淇与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淇,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3800号原告:王淇,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校苏。原告王淇与被告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淇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王淇负担。审判员  李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