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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学萍与白建成、白建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萍,白建成,白建云,马如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3359号原告:李学萍,女,回族,生于1997年2月8日,宁夏海原县人,大学文化,学生,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建成,男,回族,生于1974年7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建云,男,回族,生于1965年3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如霞,女,回族,生于1986年4月15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学萍诉被告白建成、白建云、马如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萍、被告白建成、白建云、马如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173.33元、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鉴定费400元,共计2427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6日早晨6时左右,被告白建云、白建成、马如霞伙同其家人闯入原告家中,不问青红皂白揪住原告头发进行殴打。原告父亲被吵醒后出来一看,这么多人殴打原告,赶紧去保护原告,也遭到三被告及其家人的殴打。原告及其父亲被殴打两个多小时后,直至派出所警察赶到现场,在整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多势众,原告及其父亲一直处于被殴打状态。随后原告及其父亲去固原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原告双耳外伤、双耳神经性耳聋、颅脑外伤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固原市人民医院鉴定为轻微伤两处。被告白建成、白建云、马如霞辩称:原告所诉的不属实,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马如霞与原告李学萍发生了身体接触,被告白建成、白建云并没有与原告发生身体接触。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固原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58张、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一份,证明三被告殴打我的事实及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事实。三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三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对原告李学萍、被告白建成、被告白建云、被告马如霞及马建珍的询问笔录,原告对自己的询问笔录无异议,对三被告及马建珍的询问笔录有异议。三被告对自己的询问笔录及马建珍的询问笔录无异议,对原告的询问笔录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案外人马建珍在公安机关的笔录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6日,原告李学萍与被告马如霞在原告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遂发生打架,被告致原告受伤,后原告在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支出医疗费12788.27元、鉴定费400元。2017年6月2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马如霞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李学萍与被告马如霞双方遇事不能理智对待,正确处理,进而发生打架,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相关标准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的损失核定如下:1、医疗费12788.27元,2、护理费2789.02元(107.27元/天×26天),3、误工费2789.02元(107.27元/天×2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100元/天×26天),5、鉴定费400元。因本次打架事件涉案较多,系双方及其家人发生群体性打架所致,结合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均承担50%的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白建成、白建云参与打架,故其要求被告白建成、白建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李学萍赔偿医疗费6394.13元、误工费1394.51元、护理费1394.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鉴定费200元,以上共计10683.15元;二、被告白建成、白建云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学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如霞负担。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利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