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济南机床改造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机床改造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734号被执行人:济南机床改造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五里牌坊。法定代表人:刘福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金鹏与济南市机床改造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当负担的二审诉讼费。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鲁01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当负担的二审诉讼费,且未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陈金照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