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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志光、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光,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光被执行人:李华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贾志光的执行申请,本案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李华偿还申请执行人贾志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李华与他人共有一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华名下有其他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主张对该套房产进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贾志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华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同意此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志光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华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贾志光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雒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