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芦溪县银河镇顺通寄卖行、易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溪县银河镇顺通寄卖行,易坚,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芦溪县银河镇顺通寄卖行,住所地芦溪县银河镇银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323600132912。法定代表人:胡智波。被执行人易坚,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芦溪县。被执行人易勇,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溪县银河镇顺通寄卖行与被执行人易坚、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芦溪县银河镇顺通寄卖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