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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XX伟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84号罪犯XX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扣押的被骗汽车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XX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XX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47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80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罪犯XX伟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共入账人民币15274.09元,月均消费达人民币612.98元。罪犯XX伟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XX伟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具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建议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XX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XX伟在本次减刑考核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