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江楼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楼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江楼,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河北省赞皇县。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江楼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江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张江楼与张某3(已判)、张某4(已判)、安某(已判)酒后,在阳泽乡集市上无故殴打被害人赵某。在被害人张某1劝架过程中,张某4与张某1发生厮打,张某3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1右手划伤,被害人张某2将张某1拉到一边,并将张某3抱住后,张某3用折叠刀将张某2背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2之伤情属轻伤一级,赵某、张某1之伤情属轻微伤。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张江楼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张江楼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张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江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赞皇县公安局阳泽派出所及办案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阳泽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张江楼的户籍证明;证人韩某、肖某、石某、武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张某1、赵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3、张某4、安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江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江楼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江楼当庭自愿认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江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田晓鹏审 判 员 祁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怀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白玉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