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闽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闽建设有限公司,邱经辉,黄丽花,邱经忠,王云英,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C幢商住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7535840-3。法定代表人:黄衍明,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中东集团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64006U。法定代表人:汪慰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经辉,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花,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经忠,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英,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园区联翔西路策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421116-1。法定代表人:曾毓婷,该公司负责人。诉讼代表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园区联翔西路策乐工业园。负责人:李永远。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闽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8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经于2016年7月8日裁定受理对被上诉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而被上诉人中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