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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世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晏明健康权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华,薛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胡世华,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薛晏明,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胡世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晏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世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晏明给付标的款7575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薛晏明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世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晏明在苏觉社区有1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的财产线索,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薛晏明并无拆迁补偿款。因被执行人薛晏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薛晏明拘留十五日,因被执行人薛晏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薛晏明拘留十五日,并于2017年7月31日对被执行人薛晏明处以1000元罚款。后因被执行人薛晏明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提前解除拘留。被执行人薛晏明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缴纳20755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缴纳1000元,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缴纳4000元。现被执行人薛晏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