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北亚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翠琴、陆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北亚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张翠琴,陆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北亚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6851-7,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亚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再宏,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翠琴,女,1967年7月12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陆海军,男,1967年4月30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北亚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翠琴、陆海军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翠琴银行存款2029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走访了其所在村组,亦未发现张翠琴、陆海军下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张翠琴、陆海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