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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永��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永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419号罪犯蔡永茂,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9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蔡永茂赃款561364.16元,并发还被害单位福建省石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蔡永茂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过、肖某出庭履行职务,���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永茂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永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永茂本次减刑缴纳赃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永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永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永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尚有赃款未退,且消费偏高,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永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单位福建省石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