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永林与廖兴旺、麦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林,廖兴旺,麦耀花,廖家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709号原告:梁永林,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兴旺,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被告:麦耀花(廖兴旺妻子),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告:廖家福(廖兴旺父亲),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原告梁永林诉被告廖兴旺、麦耀花、廖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兴旺、麦耀花、廖家福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永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廖兴旺、被告麦耀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5倍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廖家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廖兴旺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还清,其父亲廖家福作保证人,原告于当日即提供了现金3万元给被告;届期满后,被告未偿还。至2016年8月30日,被告廖兴旺提出再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6年11月30日归还,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5倍,被告廖家福作保证,同时重新签写了2016年3月31日的3万元的借条。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被告麦耀花、廖兴旺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兴旺、麦耀花、廖家福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廖兴旺、麦耀花、廖家福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梁永林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廖兴旺向原告梁永林借款,并立写借条,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5倍未超过年利率24%,原告诉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5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麦耀花系廖兴旺妻子,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给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廖兴旺的个人债务,故应与廖兴旺共同偿还。被告廖家福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人廖兴旺拒不支付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应对廖兴旺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廖兴旺、麦耀花共同返还原告梁永林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分段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二、被告廖家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兴旺、麦耀花、廖家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融附银行账号信息:1、义务人主动履行金钱给付的,可直接存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20×××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2、义务人主动交纳诉讼费的,请存入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东兴市财政局;账号:20×××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3、当事人交纳上诉诉讼费的,请存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