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文远铁盗窃罪周金、蒋邵龙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远铁,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远铁,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安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金,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东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蒋邵龙,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吉文,曾用名陈智文,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蒋满贵,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游建龙,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毛贤军,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毛海兵,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邵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柳艳,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远铁犯盗窃罪,被告人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文远铁、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远铁、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文远铁在邵东县魏家桥镇魏家桥居委会,盗窃被害人魏某1台五菱牌面包车(该车已追回,车牌湘E×××××),后将该车开至东安县大盛镇,经被告人周金介绍,以3880元的价格销赃给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赃物的被告人陈吉文。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4000元。2、2015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文远铁在邵东县火车站候车厅前坪,盗窃被害人黄某1和1台五菱牌面包车(该车已追回,车牌湘E×××××,该起盗窃事实已判决),后将该车开至东安县大盛镇,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赃物的被告人周金。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33150元。3、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文远铁在邵东县冒家牌北苑广场附近,盗窃被害人冒健平1台五菱牌面包车(该车已追回,车牌湘E×××××,该起盗窃事实已判决),后将该车开至东安县大盛镇,经被告人周金介绍,以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赃物的被告人黄柳艳。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3000元。4、2015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文远铁在邵东县建设北路748号附近,盗窃被害人曾某1台五菱牌面包车(该车已追回,车牌湘E×××××,该起盗窃事实已判决),后将该车开至东安县大盛镇,经被告人周金介绍,以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赃物的被告人黄成。2015年11月,黄成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杨迪安。2017年3月25日,黄成以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从杨迪安手中赎回,交给永州市公安局。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9800元。5、2015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文远铁在邵东县龙桥路大拇指幼儿园附近,盗窃被害人蒋某11台五菱牌面包车(该车已追回,车牌湘E×××××,该起盗窃事实已判决),后将该车开至东安县大盛镇,经被告人周金介绍,以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明知此车系犯罪所得赃物的被告人蒋邵龙。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8395元。6、2015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文远铁在邵东县城解放北路290号万众超市附近,盗窃被害人孙某1台五菱牌面包车(该车已追回,车牌湘E×××××,该起盗窃事实已判决),后将该车开至东安县大盛镇,以4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明知此车系犯罪所得赃物的被告人蒋满贵。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5470元。7、2015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文远铁在邵东县黄陂桥乡老财政所附近,盗窃被害人叶某1台五菱牌面包车(该车已追回,车牌湘E×××××,该起盗窃事实已判决),后将该车开至东安县大盛镇,经被告人蒋邵龙介绍,以7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明知此车系犯罪所得赃物的被告人游建龙。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18400元。8、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毛贤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居间介绍被告人毛海兵以7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游建龙处购买湘E×××××五菱面包车,被告人毛海兵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游建龙、蒋邵龙、毛贤军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毛海兵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周金、黄柳艳、蒋满贵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文远铁、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2、黄某3、艾某、吴某、蒋某2、黄某4、黄某5的证言,被害人孙某、冒健平、曾某、蒋某1、黄某1和、叶某、魏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登记信息,价格认证结论书,情况说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及10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远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或居间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周金系情节严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远铁犯盗窃罪,被告人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远铁在2014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远铁在2016年12月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实行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周金、蒋邵龙、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文远铁、陈吉文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社区矫正机关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文远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对被告人周金、蒋邵龙、陈吉文、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被告人周金、蒋邵龙、蒋满贵、游建龙、毛贤军、毛海兵、黄柳艳、黄成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周金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远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8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周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蒋邵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四、被告人陈吉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五、被告人蒋满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六、被告人游建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七、被告人毛贤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八、被告人毛海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九、被告人黄柳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十、被告人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俊如人民陪审员 敬 健人民陪审员 李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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