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边庆保盗窃来先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庆保,来先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庆保,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被告人来先恋,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庆保犯盗窃罪、被告人来先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虹丽、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庆保、来先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至9月间,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身份不详)在五台县境内13次盗窃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电缆。上述被盗电缆型号为20对的共计300米,型号为50对的共计950米,型号为100对的共计290米,经五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缆的价格为人民币15879元。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边庆保7次将盗得的通信电缆卖至被告人来先恋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分别卖的80元、120元、100元、200元、140元、90元、30元,所得赃款边庆保与其同伙平分。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边庆保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先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庆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来先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5、6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身份不详)窜至五台县白家庄镇生地村附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20对的通信电缆200余米;2、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窜至五台县白家庄镇西头村至维坪村之间,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50对的通信电缆80余米;3、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窜至五台县白家庄镇西头村至维坪村之间,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100对的通信电缆80余米;4、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4时许,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窜至五台县沟南乡化龙岗村附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50对的通信电缆170余米;5、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窜至五台县沟南乡化龙岗村附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50对的通信电缆170余米;6、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窜至五台县沟南乡化龙岗村附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50对的通信电缆170余米;7、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窜至五台县沟南乡孙家岗村附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50对的通信电缆170余米;8、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边庆保伙同“小娃子”窜至五台县沟南乡两涧村附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50对的通信电缆40余米;9、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边庆保伙同“白新东”(身份不详)窜至五台县建安乡檀村附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20对的通信电缆100余米;50对的通信电缆100余米;10、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边庆保伙同“白新东”窜至五台县建安乡檀村附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50对的通信电缆50余米;11、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边庆保伙同“白一峰”(身份不详)窜至五台县沟南乡刘建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100对的通信电缆100余米;12、2016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边庆保独自窜至五台县沟南乡刘建村,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100对的通信电缆100余米;13、2016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4时许,被告人边庆保独自窜至五台县沟南乡走马岭村附近的一个村子,盗得五台县联通公司在用的规格为100对的通信电缆50余米。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边庆保7次将盗得的通信电缆卖至被告人来先恋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分别卖的80元、120元、100元、200元、140元、90元、30元,所得赃款边庆保与其同伙平分。上述被盗电缆型号为20对的共计300米,型号为50对的共计950米,型号为100对的共计290米,经五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缆的价格为人民币15879元。审理中,被告人边庆保委托其亲属对五台县联通公司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并予以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庆保多次盗窃通信电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来先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盗窃电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边庆保委托其亲属对五台县联通公司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庆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日17日止)被告人来先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师志平审判员 李 栋审判员 辛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钰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