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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华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文奇;百色市志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16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文奇、百色市志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30000元债务,尚有债务本金60877.18元及相应利息未清偿。由于被执行人郑文奇、百色市志盛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桂0109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义务部分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电话与被执行人郑文奇、百色市志盛建材有限公司沟通,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0877.18元,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执行费813元转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13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