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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6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拯,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4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国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肖拯与其堂弟肖某在家饮酒后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德城幼儿园附近。被告人肖拯从附近门市门口拿起一根木制板凳,用该板凳依次将停靠在路边的四辆小汽车砸坏,砸完之后,被告人肖拯丢下板凳逃离了现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四辆小汽车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2240元。被告人肖拯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被告人肖拯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木制板凳的物证照片;户籍资料、收条、现场照片、被砸机动车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肖某、漆某、江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赖某、曹某、杨某、凌清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拯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价值人民币22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