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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王金生、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王金生,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434号原告: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1号天津市融资服务中心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总经理。被告:王金生,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唐庄子村。法定代表人:李尚全,总经理。原告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生、被告天津市宇通道桥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6元,减半收取计26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蓓代理审判员 李 铁人民陪审员 香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