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康成财与阴文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成财,阴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康成财,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阴文章,男,住四川省内江市。康成财与阴文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阴文章需给付申请人案款11万元。判决生效后,阴文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25000元,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阴文章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