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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学兵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兵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4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学兵,男,1957年8月1日生,白族,文盲,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因本案2017年5月9日被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学兵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彦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学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至5月间,被告人高学兵擅自在宾川县宾居镇乌龙坝村委会李子园村和州城镇山岗村委会四家村交界大坪地处,雇请挖机毁林修路。经云南林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高学兵毁林修路占用林地面积634.2平方米,挖毁林木蓄积5.739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0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学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高学兵的供述;证人熊某、李某1、杨某1、杨某2、张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四至范围图、林权证;鉴定聘请书、云南林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云某字(2017)第0184号林地林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学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挖毁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高学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高学兵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学兵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学兵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鸿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