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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杰民与郑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民,郑国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246号原告:杨杰民,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郑国权,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杨杰民诉被告郑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杨杰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民递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杨杰民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5元,由原告杨杰民负担。审判员  陈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敏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