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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济南齐信德朝工贸有限公司、张家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齐信德朝工贸有限公司,张家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9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济南齐信德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30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田德朝,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增,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执行济南齐信德朝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家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张家增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家增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张家增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顺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