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爱闹与袁老虎、袁二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闹,袁老虎,袁二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342号原告:袁爱闹,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生,住修武县。被告:袁老虎,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生,住修武县。被告:袁二斌,男,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修武县。原告袁爱闹与被告袁老虎、袁二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爱闹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