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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爱闹与袁老虎、袁二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闹,袁老虎,袁二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342号原告:袁爱闹,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生,住修武县。被告:袁老虎,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生,住修武县。被告:袁二斌,男,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修武县。原告袁爱闹与被告袁老虎、袁二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爱闹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