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张晓春、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晓春,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9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张晓春,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号院。被执行人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61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张晓春、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城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如下:一、被告张晓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168690.94元、逾期利息21403.35元、逾期罚息284.2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自2016年4月7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张晓春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张晓春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白杨路东、鸿发路南H14号楼、鸿发路南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颐城控股对被告张晓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晓春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5513元,由被告张晓春、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因张晓春、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8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春名下位于金水鸿苑路45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晓春名下位于金水鸿苑路45号的房产一套;三、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刚